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刑初2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憬泽,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张君毅,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憬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憬泽及其辩护人张君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等注册商标由苹果公司(APPLEINC.)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包括移动电话机、平板电脑等。
被告人刘憬泽以上海翱行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京东商城开设“翱行二手商品专卖店”,从“爱回收”平台收购大量二手苹果手机、平板电脑,并从市场上购入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电池、后盖等配件,对未达到京东商城销售标准的二手苹果手机、平板电脑在维修店更换假冒电池、后盖等配件后进行销售。
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会同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海翱行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XXX号联通大厦1602室,查获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309部、平板电脑5台、手机后盖62件、手机电池30件。
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手机、平板电脑及配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按照标价计算,查获的手机、平板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476,766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憬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憬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书、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等,上海翱行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京东平台注册信息、交易记录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采集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刘憬泽的户籍资料,被告人刘憬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憬泽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本院认为,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等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刘憬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憬泽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憬泽自愿认罪认罚,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退出赃款、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憬泽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憬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憬泽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顾 斌审 判 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杨宗才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