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知民初115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键,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豫货通达食品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西段路北。
经营者:路华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漯河市源汇区豫货通达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