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1002房自编1007。
法定代表人:周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一唯一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柏城镇柏城村晏子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加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涛,高密崇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依凡,女,200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米尼公司)、高密一唯一家具有限公司(简称一唯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依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沈依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米尼公司、一唯一公司同意沈依凡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沈依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沈依凡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91元,减半收取6945.5元,由沈依凡负担。
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高密一唯一家具有限公司分别应当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高密一唯一家具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