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1652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慧诺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仁,男,公司监事。
被告:朱某1,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慧诺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诺特公司)、朱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第一次庭审,原告欧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闵霞、被告慧诺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次庭审,原告欧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闵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慧诺特公司、朱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慧诺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在淘宝网店铺的油烟机产品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文字进行宣传;
2.慧诺特公司、朱某1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欧派公司以慧诺特公司已断开网页链接,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是一家从事家居产品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2月,欧派公司的第1128213号“”商标在餐具柜、贮存架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9年4月24日,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3月28日,欧派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涉案商标为第11类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于2007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炊具、饮水过滤器、烘烤器具等。
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6日,涉案商标文字与驰名商标相同,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欧派公司生产的厨卫电器产品包括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蒸箱、烤箱等。
欧派公司发现慧诺特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掌柜名为“慧诺特公司”的店铺(信用等级:四钻)中,以包含“欧派”文字的商铺名称,销售两款油烟机产品。
上述产品并非欧派公司或欧派公司的关联公司生产,上述产品销量超过1000件。
慧诺特公司在上述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派”文字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害了欧派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慧诺特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朱某1应当对慧诺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欧派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欧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广东省名牌产品、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2014年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可信时间戳证书、光盘等证据,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有原件及实物予以核对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慧诺特公司辩称,我方只是在商品名称上使用了“欧派”字样,并没有在图片及产品上标注“欧派”二字,可能是之前员工的疏忽导致。
我方销售额度大概在30000元左右。
欧派公司曾在2018年5月起诉慧诺特公司及朱某1,当时是调解结案,我方支付了10000元,当时也是由于产品上有“欧派”二字引发诉讼。
被告朱某1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应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于1994年7月1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420596464元,法定代表人姚良松,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欧派公司系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燃气炉;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
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蒸汽浴装置;
坐浴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
200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所获荣誉:2007年9月,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为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
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使用在餐具柜、贮存架、碗碟柜的第1128213号“”商标延续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评定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4年12月28日欧派公司“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年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6年5月12日,欧派公司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家价值500强,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同年欧派公司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
2018年12月7日,欧派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对淘宝网掌柜名为慧诺特的店铺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取证内容显示:“淘宝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的公司名称为慧诺特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某1,销售的抽油烟机图片右边文字描述为正品欧派侧吸式自动清洗吸油烟机欧式双电机壁挂脱排家用抽油烟机,单价为178元-448元。
正品欧派侧吸298元已售出358件”。
生成文件名称为kk2018-12-0709-48-39.mp4。
欧派公司主张慧诺特公司侵权表现为在淘宝网网页商品宣传、广告宣传的商品名称上使用“欧派”“正品欧派”字样销售抽烟烟机构成商标权侵权。
诉讼过程中,欧派公司申请本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掌柜名为“慧诺特公司”开设的淘宝网店的注册信息、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等资料。
本院依法调取后,经欧派公司质证,确认调取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店内交易成功商品名称中包含“欧派”的油烟机商品交易记录为293条,销售总额为111469.33元。
庭审中,欧派公司主张慧诺特公司、朱某1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并称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票据。
欧派公司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慧诺特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另查,慧诺特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3万元,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是涉案第4378572号“”文字商标注册人,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慧诺特公司使用“欧派”字样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
本案中,根据欧派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证书及慧诺特公司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慧诺特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网页上使用了欧派字样进行商品指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慧诺特公司在经营网店上使用“欧派”“正品欧派”字样,其中“欧派”二字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慧诺特公司生产、销售的抽油烟机与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抽油烟机为同类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慧诺特公司生产、销售的抽油烟机等产品来源于欧派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慧诺特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欧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慧诺特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慧诺特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慧诺特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金额等因素,本院酌定慧诺特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欧派公司超出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朱某1作为慧诺特公司的一人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对慧诺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慧诺特公司、朱某1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慧诺特电器有限公司、朱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由中山市慧诺特电器有限公司、朱某1负担460元(该款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慧诺特电器有限公司、朱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460元给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