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603号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南湖五金机电大市场13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李华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前飞,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928806。
被告:惠水县李文锁城。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和平镇振兴路南侧。
经营者:刘卫东。
本院在审理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惠水县李文锁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协商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