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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张肖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张肖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张肖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314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肖**,男,199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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