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7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馨宸办公用品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经营者:张分雷。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馨宸办公用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没有缴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