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977号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埃诺迪广场4号。
法定代表人:弗兰切斯卡博奥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平,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