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93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亚歌茶叶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茶叶食品城****。
经营者:王得秋,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秋元,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王得秋妻子。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亚歌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因达成和解,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