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1028号原告:摩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国广岛县广岛市西区横川新町1番8号。
法定代表人:民秋清史。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剑道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苑小区48栋6号1楼。
经营者:郑晓。
原告摩腾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剑道电子商务商行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摩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摩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摩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