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2440号原告:长沙零食很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圭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晏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零食太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板仓南路**尚都花园******v>法定代表人:吴清兰。
原告长沙零食很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零食太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长沙零食很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零食很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零食很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长沙零食很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