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1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卓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高自攀,该公司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卓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