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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昌邑市丈岭镇大润发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783民初1771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昌邑市丈岭镇大润发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昌邑市丈岭镇大润发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771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丈岭镇大润发副食商店,住所地昌邑市丈岭镇塔尔堡村“大润发超市”。

经营者:王丽荣。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丈岭镇大润发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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