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771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丈岭镇大润发副食商店,住所地昌邑市丈岭镇塔尔堡村“大润发超市”。
经营者:王丽荣。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丈岭镇大润发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