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519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间。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西安市灞桥区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经营者:邵国蒙,其余简况不详。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