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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世纪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519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世纪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世纪物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519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间。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西安市灞桥区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经营者:邵国蒙,其余简况不详。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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