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819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立案、参与庭审,承认、变更、放弃、撤回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参与二审庭审,接收案件赔偿款,办理领取诉讼费退费等。
被告:谭斌,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