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11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李集镇鹏飞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经营者:杜鹏飞。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李集镇鹏飞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