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493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天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虞城县明亮眼镜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经营者:邵士伟,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明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