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209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窑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开发区祥泰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经营者:韩峰。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开发区祥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