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8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琳,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西区清阳街东、万胜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书文。
被告:河南省中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城东路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与城东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
负责人:张书文。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城东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