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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城东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189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城东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城东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8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琳,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西区清阳街东、万胜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书文。

被告:河南省中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城东路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与城东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

负责人:张书文。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城东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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