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29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丽英,女,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