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98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高新区赵源糖酒茶零售部,经营场所济宁高新区新世纪广场东68号。
经营者:赵正保。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高新区赵源糖酒茶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