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312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倩楠,女,19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倩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