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1499号原告:山东莫沫南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洓河北街交汇处左岸2012小区602室。
法定代表人:范承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颖,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玲,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告山东莫沫南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山东莫沫南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莫沫南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