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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元区瑞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11民初79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元区瑞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区瑞祥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79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申请和参与财产保全,代为缴纳诉讼费和领取诉讼费退费,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申请和参与财产保全,代为缴纳诉讼费和领取诉讼费退费,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天元区瑞祥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388号华晨御园4栋106号。

经营者:宋倩倩,女,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海市白水洋镇。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区瑞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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