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4311号原告:王兴川,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商丘民权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芝罘区诞湾图书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孙家庄村**。
经营者:陈艳霞。
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世伟,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兴川与被告芝罘区诞湾图书店、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王兴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兴川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