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605号之一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思涵,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邑县银河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畅(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守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溢香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宪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县银河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乐畅(深圳)食品有限公司【原达利园(深圳)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溢香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80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5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