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80号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31号万海大厦B座403、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T。
法定代表人:张海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九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一巷3栋B座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69。
法定代表人:张泽粤。
被告:深圳华正路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配件批发市场2D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Y。
法定代表人:张泽粤。
被告:张泽粤,男,汉族,1989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深圳市九阿哥千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市场2D8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F。
法定代表人:张泽粤。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九为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华正路信科技有限公司、张泽粤、深圳市九阿哥千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