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富之源兴旺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镇何庄子市场副食**厅外**。
经营者:王秀清,女,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富之源兴旺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知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天津市津南区富之源兴旺副食经营部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