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27号原告: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REFMX3。
法定代表人:董玉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笛,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唐江镇恩多寿司小吃店,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小商品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8D17B8C。
经营者:幸冬冬。
原告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康区唐江镇恩多寿司小吃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5元减半收取3117.5元,由原告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