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485号原告:刘权行,男,汉族,1993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艺时尚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观西路**龙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G。
法定代表人:向军。
被告:向军,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权行诉被告深圳市伟艺时尚礼品有限公司、向军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权行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