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84号原告:开平市祺龙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嘉兴工业区嘉兴南路**第**。
法定代表人:何祺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蚬冈镇银钢五金加工厂,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蚬冈镇长乐村**之一。
经营者:周仲伟。
原告开平市祺龙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蚬冈镇银钢五金加工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1452931.6,名称“一种焊接水龙头”,型号“32单冷竹节弯咀”】纠纷一案,开平市祺龙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开平市祺龙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平市祺龙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