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799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被告:雷福顺,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福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