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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6刑初251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6刑初251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7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晖,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某、检察官助理胡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苹果公司是第17636443号注册商标“AIRPODS”(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7日)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耳塞机、头戴式耳机。

毕慈电器有限公司是第7922036号注册商标“BEATS”(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0日)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耳机。

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深圳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1号中电数码城5019室经营豪麦电子科技商行,购进假冒“AIRPODS”、“BEATS”耳机,通过店铺及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从中牟利。

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与买家张某(微信名为“闲七杂八闲鱼科比”,另案处理)微信商谈销售假冒“AIRPODS”、“BEATS”耳机事宜,陈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张某货款后,根据张某提供的地址直接代为发货,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7920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分别以人民币180元和410元价格向被害人方某销售假冒“AIRPODS”、“BEATS”耳机各一部,发货至江苏省南京市。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方某购买的二个耳机系假冒侵权产品。

2019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福田区中电数码城豪卖电子商行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当场扣缴279个假冒“AIRPODS”耳机、53个“BEATS”耳机,货值金额人民币75571元。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查获的耳机系假冒侵权产品。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彼此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108510元,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南京市,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除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外,尚有75571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未销售,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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