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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颂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培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260号
案件名称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颂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培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颂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培银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60号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31号万海大厦B座403、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T。

法定代表人:张海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颂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新塘路78-1号第7层F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8。

法定代表人:马培银。

被告:马培银,男,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舞钢市,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颂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培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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