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终59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沐峰节能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世荣,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沐峰节能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8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判令支持卓宝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上诉费由沐峰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沐峰公司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及官网上突出使用不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盈速粒”标识,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对卓宝公司第5983177号、第14423455号商标权的侵犯;
2.卓宝公司的第5983177号商标在2012年2月14日已经注册,至今合法有效;
即使“INSULADD”的中文含义就是盈速粒,美国INSULADD公司也只能在为表明其公司主体身份时整体使用“美国盈速粒公司”,其产品在进入中国时也不能直接更改标识为“盈速粒”并在中国销售,且“INSULADD”的中文含义是绝缘而非“盈速粒”。
沐峰公司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美国盈速粒”属于商标性使用,会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与卓宝公司的商标存在关联。
沐峰公司答辩称:1.一审判决无误,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2.沐峰公司在一审已经提交了授权书、独家授权经销证、货物报关单等材料证明涉案商品来自于第三方;
2.虽然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盈速粒”是通用商品名称,但并不能否认该名称在相关行业的广泛应用,随着“盈速粒”一词的广泛使用普及,“盈速粒”商标的显著性大大减弱,在使用中如与他人商业表达自由之需要发生冲突时,应考虑公共利益对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加以一定的限制,而不应认定该词汇属于商标权人独占享有;
3.沐峰公司并未在产品外包装上突出宣传“盈速粒”商标,而是突出使用其自行注册的其他商标,标识“盈速粒”仅是为了告知消费者商品中含有来自美国的“盈速粒”添加剂;
4.沐峰公司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代理商取得了相关授权,沐峰公司亦无主观上侵犯卓宝公司商标权的故意。
卓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沐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5983177、1442345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沐峰公司赔偿卓宝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3.沐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美京泰丰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美京泰丰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2015年8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分别申请注册了第5983177号及第14423455号(“盈速粒”)商标,上述商标有效期为注册之日起10年,目前两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第5983177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防热散发合成物、防热辐射合成物、锅炉隔热材料、防潮建筑材料、防水隔热粉、绝缘清漆、绝缘漆、绝缘涂料、绝缘耐火材料”商品上,第14423455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瓷砖、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玻璃、耐火纤维、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建筑用非金属覆盖层”商品上。
卓宝公司与美京泰丰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了美京泰丰将上述两商标转让给卓宝公司,且卓宝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到商标成功转让之日止,享有上述商标独占实施的权利。
国家商标局分别于2018年5月13日、10月27日核准美京泰丰公司将第14423455号、第5983177号商标转让给卓宝公司。
沐峰公司于2018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分别申请注册了第27519687号“Mufee”、第27522185号“Mufee”、第22443636号“沐峰”、第22142491号“”商标,上述商标有效期为注册之日起10年,目前四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第27519687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防污涂料;木材防腐剂;防锈制剂;防水粉(涂料);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防锈涂料;染料;无机颜料;干油墨;树胶脂”商品上,第27522185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隔音材料;建筑防潮材料;绝缘涂料;防水圈;防热辐射合成物;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锅炉隔热材料;绝缘漆;防水隔热粉”商品上,第22443636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清漆;粉刷用石灰浆;涂料(油漆);防火漆;底漆;防污涂料;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防水粉(涂料);金属防锈制剂”商品及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防热辐射合成物;锅炉隔热材料;防水隔热粉;绝缘材料;绝缘漆;绝缘涂料;建筑防潮材料;隔音材料;绝缘耐火材料”商品上,第22142491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水泥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制砖用粘合料”商品上。
卓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聪于2018年9月21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事宜,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于2018年9月25日出具的(2018)深证字第144648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证明以下事实:2018年9月21日,郑聪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登录沐峰公司企业网站(“www.mufee.com/”),网站首页页面有标有“MUFFEE沐峰美国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标识的涂料商品(以下称被控侵权商品)图片;
网站首页“沐峰产品中心”栏目下有“盈速粒隔热涂料”图标,“盈速粒隔热涂料”图标的右边有“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图标;
上述页面“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图标下方有一产品图,图下方配有“INSULADD(YSL)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添加剂”文字。
卓宝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支付了本次公证的公证费950元。
卓宝公司和沐峰公司商标图案及被控侵权产品上的被控侵权标识卓宝公司第14423455号、第5983177号商标图案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以下称被控侵权标识)沐峰公司第22443636号商标图案诉讼中,卓宝公司指控沐峰公司商标侵权行为如下:1.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卓宝公司商标专用权;
2.“www.mufee.com/”网站上“盈速粒隔热涂料”“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INSULADD(YSL)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添加剂”标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卓宝公司的商标宣传沐峰公司的产品。
另查,沐峰公司与常州易刷得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易刷得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代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易刷得公司是美国INSULADD盈速粒涂料添加剂生产厂家INSULADDEnvironmentalProductsLtd(美国盈速粒环保产品有限公司)生产隔热保温涂料添加剂产品的中国独家代理机构,易刷得公司同意沐峰公司作为美国INSULADD™盈速粒涂料添加剂在广东省的经销总代理商;
本合同代理的产品是美国INSULADDEnvironmentalProductsLtd生产INSULADD™盈速粒隔热保温涂料添加剂;
代理期限3年,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等。
沐峰公司于2016年4月取得内容为授权沐峰公司在中国广东地区经销INSULADD(盈速粒)隔热保温材料的《美国INSULADD(盈速粒)环保产品有限公司给广东沐峰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授权书》,该文书盖有易刷得公司印章,落款处“INSULADDEnvironmentalProductsLtdName:JerryEdwardPyle”处有签名。
沐峰公司为了证明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提交了《独家授权经销证书》、易刷得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检验报告等证据复印件,上述证据的内容如下:《独家授权经销证书》的内容为美国盈速粒环保产品有限公司授权易刷得公司为盈速粒隔热保温涂料添加剂产品的经销商,有效期为2019年5月14日至2029年5月14日;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易刷得公司在2016年10月从美国进口商品名称为“INSULADD盈速粒硅质化石粉100%白色盈速粒颗粒”997千克;
检验报告显示易刷得公司于2016年9月委托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INSULADD™反射隔热保温涂料添加剂”进行检测,报告显示生产单位为“InsuladdenvironmentalproductsLtd美国盈速粒环保产品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符合要求。
另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15年出版、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一书。
诉讼中,关于“盈速粒”及“INSULADD”的意思,卓宝公司及沐峰公司各自登录相关网站提交网络查询结果,具体如下:(一)百度百科查询结果。
1.2019年5月在搜狗百科查询“盈速粒”结果如下:“盈速粒”是上世纪90年代由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发明的一种新型高效太空绝热反射瓷;
盈速粒概念:20世纪80年代,NASA马歇尔空间飞行中心开发了一种喷射绝缘工艺,可应用于助推器的前缘、系统通道盖,以及助推器后裙部。
此工艺将9种化学物质混合为一种粘合剂,可在5个小时内迅速反应成型……;
盈速粒性能:1993年,马歇尔飞行中心与美国技术公司USBI子公司通过空间授权法协议,合作开发出一种可替代原来老的喷涂绝热工艺的聚焦喷涂技术……技术贸易公司的创始人——大卫∙佩奇,寻求开发涂层和涂料技术的帮助,以研发出一种实用的热反射技术……佩奇与马歇尔飞行中心和USBI的研究人员进行了合作交流……通过合作,最终研发出名为Insuladd的产品,并于2000年在美国注册商标……Insuladd产品的秘密就在于其制造过程,它将涂料注入充有惰性气体的极小空心陶瓷微粒。
当涂料干了以后,形成辐射热屏障,将普通的房屋涂料转化为热反射涂料。
此绝热材料通过在涂料表面形成模块化的热辐射障碍,从而在涂料表面形成反射热以减少换热;
盈速粒用途:此产品可应用于墙上、地板、天花板、空调管路、蒸汽管路和配件,同时还适合用于金属建筑物,以及诸如walkin冷却器和冷凝器等冷冻设备中……1996年用于民用建筑内外墙,可减少用户能耗。
2008年海南金牛角科技公司开始将Insuladd产品其引入国内建筑工程领域,并投入巨额费用进行品牌推广,并于2010年制订出盈速粒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修改了节能的技术规范,在中国南方海南省迅速推广应用,并得到广大用户的积极评价,成为我国外墙节能技术中知名品牌。
2.2019年1月在百度百科查询“盈速粒”的结果与前述2019年5月搜狗百科查询结果有部分相同。
3.2019年4月30日在百度百科用“盈速粒”作为关键词进行查询,显示未收录“盈速粒”词条。
4.2019年5月9日登录百度网页使用“晨光反射隔热外墙涂”“立普多反射隔热外墙涂”“三棵树反射隔热外墙涂”“多乐彩反射隔热外墙涂”“立邦反射隔热外墙涂”文字进行查询,可以查询到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品牌的反射隔热外墙涂产品。
5.网易新闻于2010年2月2日发布的一篇题目为《“盈速粒事件”凸显海南推广建筑节能困境》的文章,备注来源于南海网(海口),文章载明内容如下:专家认为,盈速粒事件表明海南推广建筑节能应该有自己的选择……“盈速粒事件”缘起1990年代,美国航空航天局的科研人员为解决宇宙飞船等航天器传热控制问题,研发了一种新型太空绝热反射陶瓷涂层,即盈速粒,于1996年转化到建筑工程领域,目前已经在世界很多地方得到广泛应用。
2008年,该产品被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列为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当年9月,该产品被引入海南市场,成为我省技术交易中心当年重点推广的节能先进技术之—。
2009年6月,美国科学院RileyM.Chung博士在三亚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盈速粒的技术原理先进,它与涂料混合被涂抹到建筑外墙表面后,大部分的热能就会被反射回去,从而达到很好的隔热能力,显著减少能源的消耗。
因为盈速粒在海南具有的良好适用性,引入海南后得到迅速普及,2009年5月26日省住建厅专门在三亚召开了盈速粒建筑外墙隔热技术应用研讨会。
据了解,目前盈速粒等外墙建筑涂料隔热技术已应用在海口、三亚等地的诸多楼盘,得到很多用户的好评……。
沐峰公司为了证明为“盈速粒INSULADD”是行业通用商品名称,提交了测试报告、用户意见表、检验报告等证据复印件,其中测试报告测试的产品名称为“隔热保温涂料添加剂-盈速粒(INSULADD)”,用户意见表显示相关房地产企业对“INSULADD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添”的使用意见反馈,检验报告检验产品名称为“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添加剂。
诉讼中,卓宝公司还提交其公司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1份及10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1张,《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卓宝公司委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为其公司与常州易刷得隔热材料有限公司、沐峰公司侵害商标权两案提供法律服务,每案律师费10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卓宝公司是国家商标局核发的第14423455号、第5983177号注册商标(以下称两权利商标)的注册权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卓宝公司的第5983177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防热散发合成物、防热辐射合成物、锅炉隔热材料、防潮建筑材料、防水隔热粉、绝缘清漆、绝缘漆、绝缘涂料、绝缘耐火材料”商品上,第14423455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瓷砖、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玻璃、耐火纤维、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建筑用非金属覆盖层”商品上,上述卓宝公司两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建筑材料。
其次判定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关系。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反射隔热保温涂料”,该产品可以使用在建筑材料上。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反射隔热保温涂料”与卓宝公司两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沐峰公司在产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被控侵权标识与卓宝公司两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沐峰公司的被控侵权标识有两部分组成,其一是由“”“MUFEE”“沐峰”组合,该部分标识是使用沐峰公司自有的第27519687号“Mufee”(或第27522185号“Mufee”)、第22142491号“”、第22443636号“沐峰”商标;
其二是标识“美国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上述标识中“美国盈速粒”文字以白色作为底色,“反射隔热保温涂料”文字以深色作为底色。
按文意进行理解判断,“美国盈速粒”应当是指来源于美国的盈速粒,而“反射隔热保温涂料”指产品的名称。
因此被控侵权标识“美国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的主要识别文字为“盈速粒”,“美国盈速粒”标识与卓宝公司两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二、“盈速粒”不是通用名称问题。
通用名称是表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或者型号的通常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称谓。
通用名称是一类商品的统称,没有那种使人识别出商品来源的作用。
并且,这类名称或图形、图案处于公有领域,任何经营者均有权将其使用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用来称呼其产品。
由于它们的通用性,消费者也视其为商品的通称或通常的商品信息,而难以将它们和某个特定的商品经营者联系在一起。
正是出于这个原因,通用名称一般不适宜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卓宝公司、沐峰公司所提交关于“盈速粒”这一词语解释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盈速粒”是某一商品的种类或者型号的通常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称谓,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盈速粒”并非通用名称。
三、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上的“美国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标识与卓宝公司两权利商标构成近似,但沐峰公司在产品上使用该标识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1.百度百科(查询时间2019年1月)及搜狗百科介绍了“盈速粒”概念及该名称的来源,卓宝公司未能提交反驳证据证明上述查询结果有误,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盈速粒”这个词来源于美国,对应为美国某公司或个人研发的“Insuladd”反射隔热产品。
根据相关搜索引擎、翻译软件关于“盈速粒”的搜索及翻译结果,以及卓宝公司、沐峰公司举证的其他网络证据,虽然不能充分认定“盈速粒”是“Insuladd”的唯一对应的中文翻译译文,但足以认定英文“Insuladd”与中文“盈速粒”存在必然的联系或关联。
2.根据沐峰公司举证的《代理合同》及有关被控侵权产品材料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我国部分从事经销或使用美国盈速粒环保产品有限公司隔热保温涂料添加剂产品(以下称美国盈速粒隔热保温涂料添加剂产品)的商事主体(包括沐峰公司和易刷得公司)将该公司产品主文译文为“美国盈速粒隔热保温涂料添加剂”,另认定沐峰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原料来源于易刷得公司或美国盈速粒环保产品有限公司。
3.沐峰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其自有商标,因为“反射隔热保温涂料”是产品的名称,“美国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中的“美国盈速粒”应当理解为“来源于美国的盈速粒”,并非“盈速粒”牌的反射隔热保温涂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中,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沐峰公司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了自有的商标,并未将“美国盈速粒”文字突出使用,故一审法院认定沐峰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识“美国盈速粒”用意是表明产品与美国盈速粒隔热保温涂料添加剂有关,并非攀附卓宝公司的两权利商标,被控侵权产品上的“美国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标识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
综上,一审法院对沐峰公司主张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认定沐峰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产品反射隔热保温涂料不侵害卓宝公司两权利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另对卓宝公司主张沐峰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盈速粒隔热涂料”“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INSULADD(YSL)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添加剂”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卓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卓宝公司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案外人针对涉案第5983177号商标提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作出决定,驳回撤销申请,涉案商标不予撤销。
卓宝公司称其于2017年7月25日获得涉案两项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并于2018年受让涉案两项商标。
关于涉案商标使用情况卓宝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及相关事实:1.卓宝公司和沐峰公司均确认卓宝公司在一审时曾提交了一个包装袋,经本院核实,该包装袋上没有生产日期且内部没有相关产品,包装袋正面左上角使用了商标和卓宝公司的企业名称,包装袋正面中央显示产品品名为“盈速粒隔热反射涂料添加剂反射隔热涂料”;
包装袋背面中央显示“盈速粒隔热反射涂料添加剂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卓宝公司提交了产品上印有“2018年1月15日”的实物照片,正面和背面均使用了商标,品名为“盈速粒反射隔热添加剂”。
3.卓宝公司另提交了2017年以后的合同及发票若干,部分材料中显示“YSL(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工程”“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添加剂采购合同”“盈速粒反射隔热添加剂购销合同”等内容,但均未直接使用商标。
此外,经本院询问,卓宝公司没有提交关于使用涉案商标相关商品的市场份额、所获利润、缴纳税收、宣传投入等方面的证据。
沐峰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9)苏041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判决认定“盈速粒”这个词来源于美国,对应“insuladd”反射隔热产品,该英文可以翻译为“盈速粒”,且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亦实际翻译为盈速粒,由于该案被告并未突出使用“盈速粒”,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了卓宝公司关于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
2.INSULADD在美国的注册商标证。
卓宝公司认为上述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已上诉尚未生效;
对于INSULADD在美国的注册商标证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沐峰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是否正确。
鉴于本案一审在2019年11月1日前,故应适用2013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本案中,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决定涉案商标不予撤销,但根据卓宝公司提交的关于涉案商标使用的证据,卓宝公司不足以证明其涉案商标因使用而具有较高知名度;
而在卓宝公司提交的产品实物、包装袋中,反而恰恰证明除了涉案商标以外,盈速粒同时作为“盈速粒隔热反射涂料添加剂”“盈速粒反射隔热添加剂”等产品名称的一部分进行使用,而此种作为产品名称的使用方式同样在卓宝公司提交的若干合同中以“YSL(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工程”“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添加剂采购合同”“盈速粒反射隔热添加剂购销合同”等形式出现,亦与沐峰公司在本案一审及二审中提交的“盈速粒”存在作为行业内产品名称使用的情况相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指出,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
据此,由于卓宝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不高,故卓宝公司涉案商标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以外禁用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知名度不高的情况相符而不能过分扩张,比如体现在商标侵权近似比对时,应考虑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图文结合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是否近似,而不能仅以涉案商标的主要文字部分“盈速粒”为标准来判断是否近似;
同时,在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前,还应区分被诉使用“盈速粒”的方式是作为行业内产品名称的描述性使用还是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本案中,沐峰公司被诉侵权的使用方式如下:1.沐峰公司在产品上使用其自有的第27519687号“Mufee”(或第27522185号“Mufee”)、第22142491号“”、第22443636号“沐峰”商标的同时使用“美国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
2.沐峰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盈速粒隔热涂料”“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INSULADD(YSL)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添加剂”。
根据现有证据,首先,沐峰公司在产品上标注了其自有商标并使用“美国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的产品名称,与卓宝公司提交的产品实物和包装袋上同时使用涉案商标以及“盈速粒隔热反射涂料添加剂”“盈速粒反射隔热添加剂”产品名称的使用方式类似;
沐峰公司在其网站上作为产品名称使用“盈速粒隔热涂料”“盈速粒反射隔热保温涂料”“INSULADD(YSL)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添加剂”与卓宝公司提交的若干合同中作为产品名称使用“YSL(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工程”“盈速粒反射隔热涂料添加剂采购合同”“盈速粒反射隔热添加剂购销合同”的方式也没有实质区别。
其次,除了卓宝公司提交的产品实物、包装袋以及合同中包含“盈速粒”作为产品名称使用的事实以外,本案中的测试报告、检验报告、网页查询信息等证据进一步证明“盈速粒”存在作为行业内产品名称使用的情况,而且沐峰公司也提交了该产品来源于美国公司的相关证据说明其使用“美国盈速粒”的合理理由。
因此,由于卓宝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不高且卓宝公司在产品上使用涉案商标时一并将“盈速粒”作为产品名称使用,相关公众对于“盈速粒”存在作为行业内产品名称使用的情况也有所认知,且沐峰公司的被诉使用方式未采取突出形式、并未与涉案商标图文结合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以及根据产品来源沐峰公司存在使用的合理理由,本院认定沐峰公司被诉侵权的使用方式属于描述产品名称的正当性使用,而非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认为产品来源于卓宝公司或与卓宝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故一审法院以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为由,驳回卓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卓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广西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