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3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其昌,男,汉族,1982年7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9*,身份证号码350************85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其昌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5日向上诉人黄其昌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但上诉人黄其昌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其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