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洁博烟酒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瑞安路**。
经营者:张春芝,女,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芝,女,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保定市莲池区洁博烟酒商店、张春芝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知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市莲池区洁博烟酒商店、张春芝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莲池区洁博烟酒商店、张春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