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公司编号1996555。
董事:郑波。
授权代表:王希,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康冲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黑林村公共服务中心。
经营者:胡亮,男,1974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江津区显悦副食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黑林村公共服务中心地下**。
经营者:何显悦,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康冲食品超市、江津区显悦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