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民初2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3016080K。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蓝黄红美术教育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3MA0MWT3F2C。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内蒙古蓝黄红美术教育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