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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观山湖虹依晨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观山湖虹依晨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阳观山湖虹依晨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6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观山湖虹依晨烟酒店(已注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贵阳世纪城**团商铺(三)****。

经营者:张献。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观山湖虹依晨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0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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