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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小鱼人贸易有限公司、谢晶晶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民终3474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小鱼人贸易有限公司、谢晶晶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小鱼人贸易有限公司;谢晶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3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小鱼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谢晶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梅,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晶晶,女,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梅,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宁,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小鱼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鱼人公司)、谢晶晶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5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樱花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樱花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58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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