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143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陶旺陶鲁购物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程家庄村唐城小区18号楼门面房的五金陶鲁超市。
经营者:王梅菊,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黄店镇闫楼行政村西闫楼村084号,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陶旺陶鲁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