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11民初1163号原告:王韧,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翠苑14座2号2楼,公民身份号码440************217。
委托代理人:赵雪立,系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梦妮,女,汉族,1994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下,公民身份号码440************722。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韧诉被告梁梦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韧负担。
审 判 长 郑楚川审 判 员 黄 洁人民陪审员 林 洁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许雅琴书 记 员 马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