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安县涂寨欣颜美容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涂寨镇文笔商住区**楼**。
经营者:刘定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丽红,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惠安县涂寨欣颜美容店因与被上诉人庄丽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安县涂寨欣颜美容店收到法院缴纳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惠安县涂寨欣颜美容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欧群山 书 记 员 陈 楚 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