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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健、福建天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民辖终62号
案件名称何健、福建天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天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双亿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天鑫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何健;詹福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健,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天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之**。

法定代表人:陈恩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思丹,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泉州双亿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涝耀附涝港**iv> 法定代表人:何健,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泉州市天鑫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河滨西路******> 法定代表人:詹福地,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詹福地,男,汉族,1990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何健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天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泉州双亿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天鑫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詹福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1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何健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法定管辖原则,本案的被告何健住所地在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枫萍乡××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除何健外,其他三被告住所地均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福建天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对泉州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在福建省泉州市在内的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综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何健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敏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袁春怡 书 记 员  陈 楚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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