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22号原告:赖华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妙,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朱古石爱联工业区龙圣高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R。
法定代表人:黄志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库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T。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赖华亮诉被告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8××××.7)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赖华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华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