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58号原告:漫科斯威(东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珠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QTYE5U。
法定代表人:杨弈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潘冰,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迹创享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彤鑫科技大厦**908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P0Y07。
法定代表人:郭贤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缨,上海泰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漫科斯威(东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迹创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93013××××.7)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漫科斯威(东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漫科斯威(东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