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21号原告:杨睿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
法定代表人:张正平。
被告:深圳市魔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303v>法定代表人:陈武槟。
原告杨睿智诉被告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魔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43××××.1)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睿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