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50号原告:钟伟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峰被告: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凤天科技大厦6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29710G。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总经理。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凤天科技大厦6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29710G。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凤天科技大厦6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29710G。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凤天科技大厦6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29710G。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总经理。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李春峰、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钟伟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伟彬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