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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彬与李春峰、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150号
案件名称钟伟彬与李春峰、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伟彬;李春峰;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50号原告:钟伟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峰被告: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凤天科技大厦6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29710G。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总经理。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凤天科技大厦6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29710G。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凤天科技大厦6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29710G。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凤天科技大厦6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29710G。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总经理。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李春峰、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钟伟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伟彬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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