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93号原告:佛山市凌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建设东路**厂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有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楚琳,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R64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广兴泰针织内衣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石第一工业区****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张楚泉。
原告佛山市凌微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广兴泰针织内衣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凌微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凌微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